案件說明

(一)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

  1. 由契約當事人本人到場辦理時:到場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影本。
  2. 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負責人請另攜帶三個月內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或最新法人登記證明以及身分證、印章、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影本到場辦理。

(二)契約當事人本人無法到場,必須代理時:(同文件授權方式)

  1. 場之代理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影本。另需準備契約當事人本人之授權書,授權書上需蓋用本人之印鑑章,另需提供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以便核對印鑑章之正確與否。
  2. 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印章,另攜帶公司授權書(蓋用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上的大小印章),以及三個月內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或最新法人登記證明以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影本到場辦理。

附帶說明:

  1. 上述房屋稅單上必須有課稅現值之記載,無稅單者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稅籍證明(房屋現值證明)。
  2.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3. 如是將來為籌備設立公司用者,並帶公司名稱預查表。
  4. 公證費取租金總額加上保證金與房屋課稅現值加上保證金計算後兩者中較高者為標的價額,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此收費標準係對一般性案件而言,實際收費仍須依案件內容參照公證收費標準核計)

無償借用特別說明:

根據稅法規定,房屋如係無償提供他人使用,須符合以下條件才不會被課徵租賃所得:

  1. 借住的人只能作自用住宅,萬一借住人拿借住的房屋作營利事業的營業場所,或作為醫師、律師等執行業務者的業務場所,即使屋主沒有收取租金,國稅局仍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水準,對房屋所有權人設算租賃所得並課稅。
  2. 雙方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要有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辦理公證。
  3. 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果房屋是無償借給直系親屬居住或無償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立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場所,依規定可以免提示無償借用證明,也不會被設算租賃所得。

到場需攜帶準備之身分證明資料及程序與房屋租賃相同,惟須提出之標的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授權之文件請參照房房屋租賃或借用契約之說明

  1. 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
  2. 遺囑內指明之財產權利及價值證明:如房屋權狀、房屋稅單、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如財產概括指定者,請向稅捐機關聲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避免將來遺產移轉登記上的困難,不建議概括指定)
  3. 含立遺囑人及法定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
  5. 遺囑作成之方式及內容應注意事項:
    1. 遺囑須依法定方式作成:
      • 「自書遺囑」須立遺囑人自行書寫全文、簽名及記明年月日。
      • 「代筆遺囑」須由代筆人兼見證人依立遺囑人口述意旨書寫,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三人(含代筆人)同行簽名,記明年月日。見證人須為成年人,且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 代筆遺囑目前雖有法務部函示支持得以繕打方式辦理,惟因目前民法尚未修正得以打字方式辦理代筆遺囑,故仍建議以書寫方式辦理。
      • 「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以及兩名見證人到場,公證人依立遺囑人口述意旨書寫,由立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二人同行簽名,記明年月日。見證人須為成年人,且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2. 遺產之分配,如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此類侵害特留分之遺囑並非無效,但被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將來得主張扣減權。
    3. 遺囑由公證人留存一份。
    4. 公/認證費用依遺囑內記載之財產價值,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

遺囑公認證不得代理

  1. 目前結婚須雙方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發生效力
  2. 請於預定結婚日前三至七天(詳細情形請詢問各公證處所),先行預約。
  3. 新郎或新娘為外國人或居住境外者,請另附該國出具之單身證明,並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及外交部覆驗。
  4. 新人未滿20歲者,須法定代理人同行到場。
  5. 證人須年滿20歲。
  6. 結婚當日,請新人及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提早到場。
  7. 新人及證人服裝以整潔、大方為原則。
  8. 公證費1000元,假日或非上班時間1500元,外出辦理依規定加收體驗費及交通費。

結婚書約公證不得代理

  1.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戶籍謄本,無民法第1073之1條親屬關係切結書。
  2.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本身父母之同意。該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3. 如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4.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5. 收養者之年齡,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如果是夫妻中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
  6. 被收養者之配偶同意書: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
  7.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取得該文件者,應陳明其事由。
  8.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依受理之法院要求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等相關文件。
  9. 外國人收養我國人為養子女者,應提出收養行為合於其本國法律之證明書。
  10. 收費請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表。

收養契約公證不得代理

  1. 雙方當事人及二位證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2. 請先就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等相關事項約定清楚,針對法律上不明確之處,可向公證人詢問,惟公證人不介入協調。
  3. 有財產分配之約定者,請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4. 離婚達成協議後,雙方應向戶政機關協同辦理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5. 公證費用1000元。如協議書內記載有財產價值者,並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

離婚協議書公證不得代理

  1. 本人身分證、(印章),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有些地區允許父母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請民眾與需用單位確認。
  2. 最近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大陸地區使用者至少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建議多帶一份,由公證處所留存)。
  3. 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持往地區要求(如大陸地區),必須以離婚協議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份數同所攜帶之戶籍謄本。
  4. 費用中文每件500元、英文每件750元。

  1. 到大陸地區結婚者,依大陸地區法律規定,需提出與結婚對象無血緣關係證明。
  2. 由本人、父母或兄弟姊妹,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
  3. 請向大陸地區結婚對象查明其姓名、地址、公民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以便填寫。

  1. 由本人或親屬到場辦理,到場人攜帶身分證能佐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
  2. 需要認證之出生證明書(需要之份數建議依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由公證處所留存)。
  3. 公證費中文每件500元、英文每件750元。出生證明如非戶政事務所發給者,另須至核發單位查證,需加收出差費。公立醫院出具之出生證明,如有到現場查證之必要者,亦同。

  1. 由本人或父母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
  2. 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需要之份數建議依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由公證處所留存)。
  3. 如須另以出生證明書作為附件者,請另向原出生醫院或診所,申請出生證明,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出生證明影本。
  4. 如係申請辦理英文之出生宣誓書,請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
  5. 認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1. 由繼承人本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辦理。
  2. 攜帶記載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公立醫院所發出之死亡證明一份。
  3. 行車執照。

  1. 由翻譯者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請參考授權辦法)到場辦理,到場人請攜帶身分證。
  2. 外文文件翻成中文要在國內使用之翻譯文件認證,因為是國外發給之證明文件,請先經我國駐該國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驗證,並經外交部覆驗。
  3. 中文文件翻譯成外文使用時,如原文文件係私文書(比方公司在職證明書),需要一併認證者,請告知發文單位地址及聯絡電話。
  4. 翻譯文件之內容應與原文相符合才可辦理認證。
  5. 認證費用每件750元。原文文書亦須認證,或有外出查證之必要者,依公證費收費標準,另加收認證費中文500元、外文750元,及依法應加收之旅費。

  1. 幾乎所有的中外文公、私文書、證明文件等,都是可以認證的範圍,申請認證時,可能有不同必須準備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疑問請您以電話告知本所您文書的內容和種類, 以確定應準備的事項,以免造成您的不便。
  2. 所有私人之間製作的文書,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無論是證明文件、聲明、事實陳述、催告、通知等等,都可以是認證的範圍。
  3. 一般私文書,請文書持有人攜帶身分證、印章,若是法人提出,由法人代表或經授權之代理人,另外攜帶法人登記證明影本。

  1. 公立機關、學校或團體等製作的文書,如要持往到外國或境外使用者,可以辦理認證。
  2. 文書持有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該文件到場辦理。若是法人提出請求,應由法人代表人本人或經法人授權之代理人持授權文件到場辦理。(請參考授權方式)
  3. 如該文書非到場人所有,請提出到場人與文書所有人之關係證明或持有文書之原因證明。
  4. 認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1. 請文書持有人攜帶身分證及文件到場辦理,若是法人提出,由法人代表人本人或經授權之代理人持授權文件到場辦理。(請參考授權方式)
  2. 攜帶該文書正本及需認證之影本,份數依需要的份數加一份。
  3. 如該文書不是本人所有的,請提出與文書所有人的關係證明,或持有文書的原因證明。

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授權代理人請求辦理時,到場之代理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應另提出授權書。授權可由公證人認證過之授權書為之。

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2.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3.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4.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 。授權書上需蓋用本人之印鑑章,另需提供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以便核對印鑑章之正確與否。
  5. 公證人依其事件之性質,認為有必要時,仍得令請求人親自到場公認證。
  6. 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印章,另攜帶公司授權書(蓋用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上的大小印章),以及三個月內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或最新法人登記證明以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房屋稅單(稅籍證明)以及房屋權狀影本到場辦理。 及房屋權狀影本到場辦理。